河南省市监局关于征求《河南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督促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市监局组织制修订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11月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慎

 

  电子邮箱shipinchu@163.com

 

  联系电话:0371-65566144(传真)

 

  附件:河南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7日

 

  河南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具体包括许可、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保障,过程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自查机制建立与落实,培训考核等的义务和责任。

 

  本办法中所指的餐饮服务企业包含连锁餐饮企业总部、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资质和条件管理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或经营登记。

 

  第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将市场监管部门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八条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在整改完成后开展复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消除;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为入网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入网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条入网餐饮服务企业网上公示的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网络订餐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第三章 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立和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餐饮服务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专职或兼职按有关要求设置。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餐饮服务企业设置的全面负责企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组织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岗位责任;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工作记录;

 

  (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抖客网,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其他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本企业食品安全员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定期对食品安全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在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二)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

 

  (三)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鼓励下列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城市建成区外,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学校以及托幼机构食堂。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

 

  (三)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特殊群体单位食堂。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餐饮服务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原标题:【河南省市监局关于征求《河南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督促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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